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判后答疑的范围:对于当事人、律师、公民等提出的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问题,可以进行判后答疑。
2. 判后答疑的形式:判后答疑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会见方式进行答疑,但是必须保证当事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机密信息。
3. 判后答疑实施机构: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判后答疑工作机构,负责判后答疑的受理、审核、回复等工作。
4. 判后答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判后答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判后答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一规定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了判后答疑的合法途径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充分保护案件的机密信息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